原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罗*建筑租赁站(以下简称罗*租赁站)与被告黄**、辽宁中楗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李*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中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罗*租赁站机械设备租金207933元、脚手架租金9263元、租赁设备运费19000元,共计236196元,后又支付运费7000元,脚手架2000元,租赁费18000元,现剩余总计209196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罗*租赁站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被告未支付的租金脚手架,租赁设备运费总计209196元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3.8%计算,自2024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结清之日止,先计算至立案之日2024年9月26日为15557元。以上共计224753元。三、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