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阳市华强包装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包装公司)诉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工伤确认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6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强包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赵**、宋**,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李**与郝*祥系夫妻关系,郝*祥系华强包装公司职工,工作岗位是公司门卫。2015年3月14日7时左右,郝*祥被发现倒在华强包装公司门卫值班室的地上,经急救医生确认郝*祥已死亡。2015年4月9日,李**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市人社局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并于1月25日向华强包装公司送达了豫(安**)工伤调字(2016)****号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6年3月2日,市人...(本文书还有2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