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实习法官助理刘*俐协助审理,书记员袁*祯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王**,被告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807.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0日19时16分许,被告贺*驾驶湘b6××**的小型客车沿株洲市天元区莲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路与华都路交汇处左转弯,行至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过华都路的行人原告张**相撞,造成原告张**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株洲市公安局交通...(本文书还有3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