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龙**原告偿还代位垫付的保险赔偿金9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孙*媛为冀cl××**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814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2月12日零时起至2024年2月11日24:00止。2023年10月14日8时,龙*驾驶车牌号为冀03y××**拖拉机在河北省秦*岛市山海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本文书还有18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