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邓**(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祖**、被告王**、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161元,其中医疗费13481元、误工费30120元(90246元/年÷360天/年×120天)、营养费5400元(90天×60元/天)、护理费15060元(90246元/年÷365天/年×60天)、“三期”鉴定费800元、后期医疗费鉴定费8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更换氧化锆全瓷冠材料的费用270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9日17时,被告王**驾驶车牌号为云aq××**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七甸街道三铝公路松茂小学路段时,因被告王**车辆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导致原告骑自行车发生侧翻,致使原告受伤,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负全部责任。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前往昆明某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诊断为:右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断端稍分离,余双腕关节未...(本文书还有5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