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款7946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80021.86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日,此后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直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本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困难,被告提出向原告出售房屋两套。2020年6月初,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后,双方就房屋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梨园村安置房以6800元/平方出售给原告,共2套房,一套85平方,一套44平方**房款共计877200元。另协议约定了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原告对房屋享有出售权,且原告对被告分配下来的安置房享有优先分配权。但被告却擅自将房屋出售给其他人,经...(本文书还有3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