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平原沙土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隧道、通*、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二)煤炭、电力、石*、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三)采矿、采石、冶炼等工业项目;(四)城镇新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各类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五)房地产开发、旅游区开发等土地开发项目;(六)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