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某某******(下称某某公司)、汪*诉被告中国人某****************(下称人某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某六安市分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3640元,评估费7000元,施救费14800元,树木赔偿1000元,合计1664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8日,王*强驾驶皖a6××**、皖n××**重型半挂车,行驶至六安市裕安区狮子岗乡天泰搅拌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致王*强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本文书还有19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