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河南某乙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某乙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43420元及利息,利息以18434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后在庭审中主张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石家庄正定佳兆业悦峰项目展示区园林景观工程折价、拍卖款项享有优先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签订《石家庄正定佳兆业...(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