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合同价款626639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产生的违约利息(以62663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自2023年6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自20...(本文书还有2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