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24)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第一,上诉人出具借条时未约定还款日期,应当自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还款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上诉人在2014年1月25日还款15万元和2016年6月27号还款40万元后未能继续偿还剩余款项,此时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计算,之后被上诉人没有继续向上诉人主张,至今已八年之久,故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第二,被上诉人在借条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原审庭审时法官询问被上诉人备注文字是否为上诉人书写时,被上诉人坚称确系上诉人亲手书写,上诉人向法庭申请鉴定后,被上诉人才向法庭承认不是上诉人书写,是其自己备注的。根据最高院答复,在原...(本文书还有2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