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眼高代赔保险金105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闫开为冀cf5××**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938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0月18日13时30分起至2024年10月18日24:00止。2023年12月17日14时00分左右,闫开驾驶cf52014号新能源小型轿车,沿山海关区边墙子村北侧路段,由...(本文书还有1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