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与被告赵**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理赔款22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刘*佳为冀cf××**号车在原告处投保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42000元,保险期间为2020年9月29日18时至2021年9月29日24时止。2020年11月14日17时20分许,盛某飞驾驶车牌号为冀cf××**的轻型货车,沿10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哈线)102国道抚宁镇骊***小区门口263公里100米处,右***小区过程中,与右侧同向赵**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赵**受伤。本次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交通警察...(本文书还有2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