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吉某石油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一次性偿还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贷款本金2,588,721.90元及截止2024年10月10日产生的罚息261,808.57元,并自2024年10月11日以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5%罚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吉某石油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一次性给付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律师费20,000元...(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