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与刘**、林*、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刘**、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刘**与林*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2,975元;2.于**承担担保义务。闫**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刘**与林*系夫妻关系,2012年因自家盖房子缺少资金在闫**处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1.5分,于**对此款担保,刘**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于**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刘**于2017年11月30日将利息结清本金未还,重新出具借据,刘**与于**签字捺印。换据后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3月14日的利息未付(利息按1.5分计息,即28.5个半月,利息为8,550元),本息合计为28,550元。刘**与林*又于201...(本文书还有2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