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灵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邓**、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灵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用40,0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二每日标准计算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担保保险费用14,313.95元、律师费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就【上海贵酒】品牌在芒果tv平台广告投放事宜签订了《湖南卫视及芒果tv广告发布协议》。合同第1.2条约定了广告投放内容,合同第1.3条约定广告发布期限根据节目实际播出时间为准。合同第二条约定广告费用总额为80,000,000元,被告需按照合作项目播出时间为节点分期支付广告费用。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湖南卫视及芒果tv广告发...(本文书还有4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