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万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领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江、审判员罗*明、人民陪审员马子寅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万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领氏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航空运费人民币203,502.45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签订《国际运输业务互为代理协议》,约定双方互相委托作为其在上海地区的出口业务代理人。2016年1月至4月,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运货物至境外目的空港,主要发生了27单业务,合计金额203,502.45元,运单项下的货物系由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口普通货物以航空运输方式至境外目的空港,双方约定,运费预付。上述27票运单项下货物,由原告代...(本文书还有1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