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返还原告张*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何*负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31日,原告在进行银行转账操作时误将24000元转入被告账户。原告不认识被告,与被告之间没有商品或服务交易,被告获取原告的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庭审称其通过抖音网络平台认识自称名字为“杨*”的人,“杨*”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根据“杨*”的指引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并附言“借杨*”,原告随后因涉案款项向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抗辩称其也是通过抖音网络平台认识自称名字为“杨*”的人,并根据“杨*”的指引代收原告的银...(本文书还有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