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聊城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第三人彭**、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第三人彭**、彭**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彭**为被告某甲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确认原告彭**持股比例为100%的股东资格;2.判令登记在第三人彭**、彭**名下的股权全部变更至原告彭**名下,并在公司章程中列原告彭**为股东,在有关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某甲公司系原告彭**于2013年7月16日成立的以经*汽车销售、汽车租赁**房屋场地租赁等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茌平区**街南首,某甲公司成立时的股东为徐*(认缴出资额1650000元,持股比例为33%,认缴出资时间2015年7月14日)和陈**(认缴出资额3350000元,持股比例为67%,认缴出资时间2015年7月14日),二人实缴...(本文书还有44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