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兰*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物业)因与上诉人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甲物业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冯*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案涉房屋并非公租房。无论是依据《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还是依据《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房屋从所有权人、取得方式及房屋性质看,均不符合关于“公房”的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首先,某甲物业依法取得案涉房屋的产权证,该产权证无任何关于公租房权利性质的记载;其次,冯*在拆迁前居住的房屋属于兰*某某厂,该房屋的产权已经另行归还。案涉房屋的产权在建设之初就归甘肃某乙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物业)所有。案涉房屋建成已20余年,无论是当时的拆迁主导单位兰*某某厂还是现如今的公房管理机构,均出具了证明证实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性质,也并未主张过案涉房屋属于公租房,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认定为公租房,是对法律的任意突破,也是对某甲物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的严重侵犯,应予纠正。二、一审法院以“公租房”的特殊性质为由,驳回某甲物业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如前所述,案涉房屋不属于公租房,即便按照公租房处理,依据《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案涉房屋的租赁期限最长也只有5年,并且依据《兰*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拖欠房租6个月以上的,应当退出公租房,因此某甲物业完全有权要求冯*返还房屋,一审法...(本文书还有7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