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王**,第三人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第三人刘**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卓某嘉晟建筑安装公司返还464,300元,并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与理由:柳**与刘**系夫妻关系,王*卓某刘*波系婚外情关系,刘**系某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8月3日,刘**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向案外人苏**、马**、陈**共计转款19.90万元,三人提现后交给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出纳,出纳又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拿出1000元现金凑够20万元现金交给刘**。刘**于2021年8月14日交给王**,王**将20万元现金存入其名下尾号**建设银行账户。2022年3月30日刘**让案外人王*兴从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取款11万元某王*卓,后王**返还某某建筑安装公司10万...(本文书还有4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