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赵**因与被上诉人延边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4)吉24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经庭审释明,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金花独任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赵**,被上诉人延边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赵**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所发生的评估、鉴定费用由延边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武**、赵**购买的是期房而非现房,故只能依照宣传视频、沙盘的展示来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可见沙盘的重要性。地下停车场出口建筑物位置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工艺、材质、比例”等细节问题,而是应当且可以体现在沙盘中的位置摆放问题,故不应当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赵**还提供了延边某公司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后,恶意更改沙盘中地下停车场位...(本文书还有3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