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宏海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宏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宏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642,729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定121,645元(利息以642,72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开始计算至2024年6月1日,从2024年6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合计:764,374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11日,河南宏海公司通过招投标的程序,依法中标了乌兰察布东路街道办发包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院社区办公楼扩建工程。中标金额...(本文书还有3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