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某某公司与被告云南丽江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31日进行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云南丽江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42658.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保修金)120578.2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诉讼请求中的两笔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763236.55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4年8月8日为309882.13元);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中国丽江丝路小城茶马西街a23样板房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中国丝路丽江小城茶马西街a23样板房外立面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按综合单价包干为1889695.74元,工程量按实际结算,工程款自工程完工验收后,原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29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相关程序完结后支付至结算款的97%,余下的3%作为质保金,该质保金在两年保修期届满,复检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16...(本文书还有48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