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男,1986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刘**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债务并不是孙**与刘**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但是本案借贷事实均发生在2023年期间,刘**与孙**已经于2022年3月30日离婚,因此,本案债务没有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条件,一审遗漏了以上重要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本文书还有26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