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广西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及被告广西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广西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916.35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待后续治疗及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后另行起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0月8日早上,原告陆**驾驶蒙山a8***电动自行车由某村某组往蒙山县城方向行驶,约06时当车辆行驶至蒙山县某路口路段时,撞上路面上的水泥块(该水泥块为广西某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摆放。路段右侧道路在施工,原先地面的水泥块已撬起还未铺设管道,水泥块摆放在撬起水泥块后的坑的边缘,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蒙山a8...(本文书还有3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