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孙**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孙**2享有的因孙*胜死亡对第三人中国某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孙**2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26,000元(按照180,000元×70%计算);第三人中国某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孙**2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252,000元(按照360,000元×70%计算);第三人某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安达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孙**2精神损害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26,000元(按照180,000元×70%计算);第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