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上诉人兰*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兰*市安宁区人民法院(以下(2024)甘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1677016元,并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拖欠全部工程款的利息;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3.请求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本诉部分:一、一审判决对1-**层风管翻弯、风管改道、水管翻弯产生的370335元的增加费用以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为增加工程量为由未予支持,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提供的作为合同附件的施工图纸、第201704号《工程联系单》、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送附图的qq邮箱截图及邮件中附图复印件。第201704号《工程联系单》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发送附图的qq邮箱截图及邮件中附图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对图纸做了变更。故370335元的增加费用是被上诉人对合同内容变更、增加后产生的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该部分费用不包含在原合同固定价之中。二、一审法院对2018年7月4日《工程经济签证单》中所载的528900元增加费用以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诉人编制的2份结算书中均不包含该签证而未予支持,显属错误。该笔费用是上诉人按被上诉人指示,对综合楼项目1-**层通风空调按设计要求或甲方变更要求工程施工完毕后又应甲方要求进行改造后产生的费用,该《工程经济签证单》是改造完成后,双方经过仔细核对后签署的。上诉人编制结算书的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漏算了这笔费用。而一审法院仅因为上诉人工作人员疏忽漏算该费用就未予认可,与事实严重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三、一审判决对违约金计算错误。1.一审判决仅计算了772220.2元部分产生的违约金,而未计算自应付款之日未付而后陆续支付的款项的违约金,显属错误。2.由于被上诉人违约,导致上诉人被多人起诉,上诉人支付了大量的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损失,一审判决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请...(本文书还有87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