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鸡西市某某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鸡西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鸡西市某某有限公司、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鸡西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于**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决被告于**对上述借款本金自2021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5.4%给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3.判决被告鸡西市某某有限公司、杨**对上述借款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于**因个人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期限自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被告鸡西市某某有限公司、杨*...(本文书还有18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