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0913)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键盘;计算机外围设备;连**(数据处理设备);鼠标(计算机外围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头戴式耳机;遥控装置;家用遥控器;计算机硬件;智能眼镜(数据处理);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平板电脑用套;电子信号发射器;无线电设备;导航仪器;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可视电话;智能手机;智能手机用套;智能手机用壳;网络通信设备: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信号转发器;非医用监控装置;声音传送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耳机;无线电设备用天线;无线发射器和接收器。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深圳市某某公司。
2.注册号:15509761。
3.申请日期:2014年10月14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27日。
5.标志:“北通”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7):天线;防无线电干扰设备(电子):无线电设备;内部通讯装置;遥控信...(本文书还有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