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港市覃塘区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覃塘区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钟*、原审被告杨*、刘*、原审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某中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4)桂08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于202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覃塘区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上诉人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原审第三人贵港市港北区某中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塘区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钟*的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审、二审受理费用由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钟*通过杨*账户向覃塘区某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第一期费用共计1,525,000元(租金1,200,000元+担保金325,000元)”,是错误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钟*交的1,525,000元全部是租金,没有担保金一审认定“2024年2月20日,杨*、钟*在电话中对解除合同一事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该认定错误杨*没有与钟*协商一致,也没有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的微信对话:2023年12月22日,钟*说“要么你叫学校退钱,要么你退钱给我也得”,当天杨*在微信通话中表态不同意退款,而且学校也不可能退款2024年2月6日,杨*说“我跟股东商量了,不同意你说的建议,我也没有办法啊,你想办法吧”,钟*说“那差价少点,剩下的20万差价不用给了也行呢”,杨*回复“那是不可能的,只能履行合同办事”2024年2月17日,杨*说“学校打电话,催交租金了,你那边怎么安排”,钟*回复“好的我这边没问题”,杨*回复“先不管第三第四期,现在是第二期春季开学,这个120万怎么样都是要交的这个...(本文书还有74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