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王**、程*、吉林省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某建筑公司)、中国水某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某公司)、亚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亚某保险公司)、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保险公司)、中国大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瀚某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与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同一人)、被告水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亚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某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本案诉请: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70,942.00元、误工费52,174.50元、护理费15,558.30元、营养费9,0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鉴定费3,900.00元、律师费10,000.00元,共计179,574.80元;2.本案诉讼费等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到工地为被告王**提供劳务,受王**管理,主要是做钢筋工,工地地点在长春净月区红梅街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净月校区)内。2022年8月24日,王**让原告等工人卸钢筋。当原告站在起重机上将成捆的钢筋挂到被告程*的汽车起重机上时,汽车起重机上的吊车钩打到原告面部,导致原告从汽车起重机上跌下,...(本文书还有6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