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鸡西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鸡西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鸡西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西市某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鸡西市某某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3月14日签订的购货合同,返还剩余货款676811.1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2021年开始在被告处采购鳞片石墨,双方2021年3月4日签订买卖石墨1000吨的合同,石墨价格1700元/吨,合同金额170万元;2021年3月19日再次签订买卖石墨1000吨的合同,石墨价格1700元/吨,合同金额170万元;2022年3月14...(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