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诉被告林**、鸡东县向阳镇某某信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鸡东县向阳镇某某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7月3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被告某某信村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某某河村法定代表人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范**与某某河村委员会签订的林木管护合同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围内,四至为东至联合林场林地边交界,西至水曲柳*,南至农场地边,北至暖泉沟北侧山沟(向前屯经营的八公顷耕地永久归向前屯经营)中的位于16林班8510农场一营三连房后西与综合村交界处的160亩(小亩)土地;二、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4年4月24日,原告同第三人签订了书面的《林木流转合同》,将1987年3月1日分别与倪*发、陈*、刘**签订的两份《林木管护承包合同》共1500亩林地使用权和地上林木所有权转包给原告,期限50年,从2014年4月24日到2064年4月...(本文书还有4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