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保险辩称,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保险合同约定诉讼时效是两年,保险法也约定诉讼时效是两年,时间已过;保险理赔范围仅限于贷款本金。
周**述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周**的丈夫邹*辉为购买奇台县东关街金鑫·古城人家**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于2016年11月14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一手房农民安家贷46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20年。昌吉回族自治州公证处当日向原告与邹*辉出具了(2016)昌州证融字第745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证明邹*辉将东关街金鑫·古城人家**号楼**单元**室进行抵押且邹*辉以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同时邹*辉在中华联合保险购买了240个月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保险期限20年,保险金额460,000元,缴纳保险费6,188.8元,保险受益人为原告。保单后附保险条款载明:“·······第二部分还贷保证保险保险责任第十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以及被保险人失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死亡,而丧失全部或部...(本文书还有32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