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兴鼎公司提交证据2份。《检测报告》盖章件、《公证书》,共同证明大西南公司实施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大西南公司质证,1.兴鼎公司未在举证期限之内向法庭提交新证据,而是在开庭当时向法庭提交该证据,对三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检测报告的结论第二项、第三项,均说明在某施工地段内二衬没有钢筋,但公证书所附的全部开窗现场图片均有钢筋,证据自相矛盾。2.兴鼎公司委托相关机构对大西南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并没有与大西南公司进行沟通,是其自行委托的鉴定,因此,对其鉴定的结论不予认可。对于检测报告第四项,在某些施工地段上部空腔,监测报告上并没有说明产生空腔的原因,空腔并不一定是施工单位所造成,因此兴鼎公司的证明目的不成立。3.假如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进行修复、如何修复、修复产生多少费用,要双方确定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进行修复方案的设计审核以及实际施工单位修复的情况而定。因此,假如存在质量问题也与本...(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