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a部与被告张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a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市a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58.76元(以1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5月2日暂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并计算至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表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购房使用,并约定于2021年5月1日偿还本金,借条出具当日,原告的经营者陈c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的指定账户转账3万元。但直至...(本文书还有1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