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黄河公司)、青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黄河公司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黄河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青海黄河公司、青海黄河公司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河南中原公司提交的工程量统计与《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灌浆合同》不符。依据《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4版)规定,岩石基础水泥灌浆,均按填充岩体裂隙和钻孔的净水泥重量计量,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损耗已计入相应定额消耗量中。同时根据合同中的单价分析表4、单价分析表5,帷幕灌浆水泥按每吨46%的损耗,固结灌浆水泥按每吨17%的损耗分别计入单价中,也就是说灌浆过程中发生的弃浆以及后期封孔*用水泥均已反映在灌浆单价中,不应再单独计价。?根据对河南中原公司移交的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及统计发现,各孔*浆总灌浆量为282.7t:其中帷幕灌浆96t,固结灌浆186.6t;总弃浆量为10.09t,其中帷幕灌浆7.27t,固结灌浆2.82t;?封孔*为13.11t,其中帷幕灌浆4.28t,固结灌浆8.82t;河南中原公司上报的总量为305.9t,?其中帷幕灌浆107.62t,固结灌浆198.28t。河南中原公司将弃浆量及封孔*进行...(本文书还有56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