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津a津az××**在被告某丙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施救费均过高,公估费、诉讼费不属于代位赔偿范围,不同意赔偿。
被告陈**、某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8月26日1时30分,违反禁令标志的舒某国驾驶冀b冀b1××**b冀b××**半挂货车沿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道××公里处时,因注意力不集中,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违反禁令标志的陈**驾驶津az津az××**×津c××**车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舒某国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舒某国负主要责任,陈**负次要责任。
案外人舒某国驾驶的冀b**冀b1××**原告某甲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被保险人为温某海,保险金额为19825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3)冀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赔偿温某海车辆损失171346.25元、公估费16360元、施救费50...(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