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肖**、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张**,被上诉人胡**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肖**及被上诉人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人寿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的第一项,判决由冷**、肖**对胡**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被保险人是冷**私房建设工程人员,而非装修工程人员,胡**不属于被保险人范围;2.胡**受伤是因为肖**未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及胡**自身的违章操作,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围;3.一审法院确定赔偿金额为28838元/年×20年×20%,对...(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