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日,原告与卓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维护保养费2,000元/台,共52台,总计104,000元(包含每年电梯保险费用48元/台、200元以下配件)……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52台电梯及相关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因卓某公司不再继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故与原告协商解除《电梯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合同书》。
2023年5月24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通过电话向卓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催要电梯维保费用,吴**在电话中称:“……你把那什么,从几月份接的三期,完了你从11月份接的吧……”朱**称:“从11月份到现在是半年,一年是陆万贰,半年是叁万壹到五月一……”吴**多次要求朱**把**号楼的件进来,朱**要求吴**在一个月之内把叁万壹给结了...(本文书还有27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