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向东宁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该院将本案移交至本院,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买锯末原料定金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通过被告所建的锯末原料群组添加被告微信,向被告购买锯末原料,被告按时发送至东宁。2021年7月份,被告以锯末原料涨价为由,订货需先支付定金。原告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告支付锯末原料定金30,000元,预订购锯末原料5000吨,每吨300元,定金给付被告,被告未发货,已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王**辩称,原告向本人预交30,000元定金事实存在,系委托...(本文书还有1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