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6610.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2月17日,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被告承诺支付利息。另被告刷原告民生银行的信用卡至今尚有26182.14元及利息未偿还。上述借款共计106182.14元利息未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郑**辩称,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5月起参与合伙经营了聊城市东昌府区创奇包...(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