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及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远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3,53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工资5,900元;4.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十三薪2,300元;5.被告支付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6,865元;6.被告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至2024年1月13日在被告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社保,工资发放由桂林某部门店长许某代为发放,岗位是桂林某部门店员,月工资标准是底薪2,300元、全勤100元、工龄工资500元(每工作一年加100元,五年封顶)、提成等。由于被告原因,原告于2024年1月15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工作至今,在职七年多时间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被告安*原告双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年假时间加班,但未支付加班工资,每年只能休3天年假,每月只能休2天,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失业保险赔偿待遇损失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期间工资及2023年底十三薪并开具离职证明。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工作的地方是被告的一个加盟店,工...(本文书还有5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