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山*(以下简称山*)因与被申请人大某(以下简称大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1民终1079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电费63971169.28元及损失2351137.41元(损失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至2022年5月7日,实际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共计66322306.69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双方签订的纸质合同兼具绑定购售电关系和零售合同的双重功能,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填报“月度零售方案”是在履行纸质合同,原判决完全忽略诉讼双方纸质合同的存在及约定,认定2021年电力零售市...(本文书还有3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