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给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给力包装公司)、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给力粮油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耿纪和、王*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给力粮油集团公司对杨**的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未查明认定给力粮油集团公司系给力包装公司的唯一出资人。给力粮油集团公司未按照《给力包装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给力粮油集团公司的货币出资额为600万元,而按《给力包装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给力粮油集团公司在2017年9月25日之前第一次出资额为200万元。2.给力粮油集团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