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预拌砼货款226633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的预拌砼货款226633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三倍标准即10.35%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1157.00元;3.案件受理费488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责任费35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石柱县x595线公路改建工程。合同第六条约定以月结的方式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及支付,每月25日为结算截止日,每月的25日至3...(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