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某支公司)与被告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某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财保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叶**,被告人寿保险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财保某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原告代位赔偿的鄂cy××**号车损失69227.5元;(当庭变更为:请求三被告向原告赔偿原告代位赔偿的鄂cy××**号车损失53082.50元);2.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确定(当庭变更为:被告人财保某分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人寿保险某支公司承担51082.50元);3.诉讼费由被告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26日韩*驾驶皖na××**/皖n××**重型半挂车在安徽省某金安区××道××公里600米时,撞上赵...(本文书还有44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