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天津市某某医院(天津市体育医院)(以下简称黄河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黄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伤残费用293856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89919元、护理费27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3612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500元、复印病历42.5元、手术保险费800元、复诊费1481.21元、核酸费用30元、术后观察350元、律师见证费用200元、三期鉴定费1500元、损害鉴定费150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2100元、精神抚慰金784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爱人陈*生于2020年6月**日住被告天津黄河某某,6月23日行结肠癌手术,术后出现引流量越来越多,第四天确诊术后部位出现肠瘘,经过近俩月的治疗于8月19日出院。因治疗肠瘘延误了癌症化疗长达两个月之久,为患者后期出现癌症转移埋下了隐患。原告爱人陈*生于9月1日在被告天津黄河某某开始化疗,10月28日在进行第五次化疗时,在做锁骨下深层静脉穿刺时意外把锁骨下动脉血管穿破,导致形成10厘米×10厘米的假性动脉瘤,鉴于这种突发情况被告联系了天津总医院。2020年11月9日患者住进了...(本文书还有5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