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文体局)、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业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文体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
被告永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执行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广场南路、鸭子河路西东方永业城市广场商业写字楼**号**、2-2-02075、2-2-02076、2-2-02077号的不动产,46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被告赤峰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借款200万元,并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本文书还有3004字未显示)